酒类流通行业管理归哪?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行业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市辖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的管理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通知》中所称酒类商品,是指以发酵或蒸馏酒为酒基,经调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乙醇含量在0.5%以上(含0.5%)的酒精饮料。
《通知》自2005年12月20日起施行,商务部1992年第2号令同时废止。在此之前取得《酒类经营许可证》和《酒类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应在一年内按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应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