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结局是什么?
汽车消费纠纷案例:
2013年1月31日,樊某通过某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某公司生产的某品牌乘用车1辆,价格11.98万元。3月5日,樊某正式接车。行驶1.4万公里后,该车发动机出现故障。因厂家在发动机设计上有缺陷,而且销售商擅自调节发动机传感器,樊某要求赔偿检修发动机费用20400元及往返交通费1500元,合计21900元。但因协商未果,樊某将原汽车贸易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该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计40000元;2、该公司支付违约金11980元;3、该公司赔偿往返交通费、餐饮费、误工费等损失3000元。
法官裁判:
关于该公司是否应双倍返还定金的问题。双方签订的《定金合同》中约定:樊某交付定金2万元,作为双方签字之抵押汽车之定金。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汽车贸易公司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定金情节,也不能证明汽车贸易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具有特定之义务,故该定金应属立约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涉案车辆生产厂家曾承诺该车发动机质保期为5年10万公里,且该车发动机故障系因厂家设计缺陷造成,故樊某驾驶涉案车辆至5万公里,发动机出现严重故障,不能取得该车正常使用收益,而汽车贸易公司未全面履行告知、协助等附随义务,本案符合立约定金调整的适用情形。根据定金罚责原则,汽车贸易公司应双倍返还樊某定金。
关于该公司是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汽车贸易公司有明确的证据能证明,在试驾车交给樊某时,明确告知其该车曾经挪动过位置,并征得樊某同意;根据该公司与樊某的约定,涉案车辆价值11.98万元,樊某支付2万元定金,支付首付款88000元,余款30800元办理36期贷款;但在樊某接车时,将车银支付119800元(不含定金2万元),多出的19800是为樊某所付的首付款金额。根据上述事实,可以认定汽车贸易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并不存在违约行为,故樊某要求该公司支付违约金1198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该公司是否应赔偿樊某经济损失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樊某虽提交了交通费、餐饮费、误工费相关证据,但因其诉请汽车贸易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求未得到支持,故其提交的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法院不予采信。樊某应对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举证不能的责任。
经典案例:2011年6月份,黄某购买了某公司生产的一辆某某牌混合动力汽车。经某城市环保局检测,该车辆排放超标。2012年1月,某城市环境保护局对该车作出了没收车辆非法所得,并处罚款84820元的处罚决定。因与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尚未果,黄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因排放超标赔偿其损失41795.2元(包括车辆没收和罚款的损失29608.2元,检测费10500元,交通费320元,案件受理费570元,通讯费150元,合计41795.2元)。
法院裁判:
XX公司提交的汽车出厂燃油消耗量指标检测卡能证明,涉案车辆在出厂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涉案车辆于2011年6月20日交付黄某使用,同年8月6日,相关部门对涉案车辆行驶道路状况进行检测时,涉案车辆燃料消耗量实测值为7.4L/100km,相较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示》中规定的油耗低2.1L/100km,不符合标准,检测人员当场对该车予以停止行驶并处理。后黄某对所购买的爱腾新能源车排放超标的问题,始终未向卖方提出任何异议,且实际占有、使用涉案车辆至今已达1年之久,应视为对涉案车辆合格接受的认可,涉案车辆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因双方签订的进口车买卖合同并未对排放超标造成损失承担做出约定,黄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损失,故对黄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