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瑕疵股份?
简言之,就是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存在未完全交付或者财产权受损的可能,从而使得该股东有权要求卖方(公司)进行相应赔偿。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案例】 A和B系夫妻,2013年9月7日双方共同出资设立C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持股60%,B持股40%;C成立时制定的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015年8月6日,A与D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将其持有的C的100万股全部转让给D,转让价款为1元/股,共计100万元。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若C不能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则D有权要求A返还已付清的全部价款并支付利息损失。
合同签订后,D按约给付了1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但因C未履行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并形成有效决议,致使其无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于是D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其与A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返还款项1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D依据两份协议约定,提出上述诉讼请求。A虽未到庭应诉,但根据在案证据显示,C确实存在股东会的法定议事程序,以及董事会决策权限,且两倍的股权转让价款高于市场正常交易价格,因此本院认定,A签署案涉合同时并非善意,且对合同被撤销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判决:一、撤销D与A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偿协议》;二、A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D股权转让款100万元;三、A应当赔付D利息损失(自2015年8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