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是什么生肖?
“玩”字在《说文解字》里的解释是这样的: “玩,戏也。从宀(mián),元声。一曰翫。”“戲,樂也。从戲,奇聲。”——「戲」指「娛樂】、【遊戲】;而「玩」則有「玩耍[或嬉戏]」的意思——這兩個字的本義就與今天十二生肖中「兔」的象形字所表示的動物形象沒什麼關系了。 那為什麼我們今時今日要把「兔子」稱作「玩」呢?
清康熙年間,由於西方傳教士入華,聖諭條例中首次載入「玩兔」二字。乾隆年間修訂條例時,將「玩兔」定為斬罪,也就是說偷盜「兔」屬重罪。再來看看民國時期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和《暂行新刑律》對此條款是如何規定的:
1928年的《 大清新刑律 》
第二二八條 竊賊 得物价值未滿一百元者,拘役三月。得物價值在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者,有期徒刑六个月[注1]。
第三三七條 强盗得物,價值在一千五百元以上者,處死刑。論罪應判无期徒刑以上之強暴犯,經檢察院起訴、法院定罪的,應依其罪處以絞刑,並解除武装,繳納懲罰金元(合現幣八百五十萬圓〕。
1935年修正的《暂行新刑律》
第二七三条 竊賊 的物,值百元以上者有期徒徒刑一年以下;價值一千五百元以上者,處無期徒刑。
第五五三条 強盗 的物,价値一千五百元以上者,處死刑或无期徒刑。 按上述法律條例推測,盗窃数额较大的「玩物」,可能被判處六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数额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节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在1979年重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律》中,仍然繼承了上述條例內容,只是增加了一條补充规定:
第四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發行賭債或者高利貸,應當還款,收復財產,加處賠償金的,判決書應當宣告罪行的結果。 犯前款罪又設法逼取、強要他人財產的,除還本屬於自己的財產以外,按照所犯各罪總合判罰;致人傷亡的,依照刑法規定斷定傷亡的級別,從重處理。
由此可見,到新中国建立之初,「玩」還是被視作「惡习」的一類東西,因此才被列入刑法典。不過好在隨著時代的進步和文明的發展,「淫亂」「赌博」「吸毒」等習慣性不良行為逐漸被視作違法犯罪行為,列為刑法典或行政法規加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