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怎么签订对赌协议?
先分享一个案例。 某投资方拟对某目标公司进行投资,为了降低风险,在签署正式投资合同前,双方经协商拟签订一份《保底回报及优先清算权协议》以作为正式投资的铺垫。该协议主要内容如下(根据双方实际谈判情况有所删减): 该协议是否有效?双方签订协议的目的能否实现? 首先,明确一点,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关于目的能否实现的问题。在本案中,由于B公司最终并未与A公司签订正式的股权投资协议书导致A公司所主张的投资款1亿元无法最终支付,那么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 B公司的股东即C公司和D公司有义务返还A公司投资款1亿元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同时,鉴于B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其投资所得属于投资者即C和D的个人财产,据此,A公司亦有权要求 C和D各自以其个人财产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在上述协议第5条中,双方对于违约金的标准已经作了明确约定,且该标准并不属于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而需予以调整的情形,故A公司有权依据上述约定要求B公司及其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虽然双方未最终签订正式的股权投资协议,但是基于之前签订的《保底回报及优先清算权协议》, A公司仍可基于B公司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保底回报及优先清算权协议》并非正式投资合同的替代性文件,但是在特定情形下,若投资方未能与标的公司缔结正式投资合同,则投资方可以以此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