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卡取消用什么资料?
根据《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简化手续发放贷款的通知》(银发[2016]253号)文件第四条: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客户,可取消企业和个人贷款登记报告(信贷登记辅助查询)” 之内容有: (一) 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
(二) 信用贷款;
(三) 抵押、质押担保的贷款;
(四) 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含)。 对于以上四种情形的可办理“取消贷款登记报告”的条件,各地人民银行的执行情况可能不太一样,建议咨询当地人民银行或经办行。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证件的,应当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符合法定条件准予办理相关许可事项。” 在申请开办银行融资业务时,一般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一) 有效营业执照(正本原件);
(二)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
(三) 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
(四)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 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法人不能亲自办理则需提供);
(六) 企业征信授权书及信用报告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