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退市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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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上看,美国上市公司退市的情形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监管处罚导致被动撤销注册;公司自主选择注销;清算后被注销。其中第一类最为常见,约80%的退市都源于对上市公司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制裁。 我国目前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和《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中规定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程序与理由与美国的第三类和第二类情形较为相似,但规则设计上更多参考了第一类情形的处置经验。本文中的“美国退市”主要指代第一类情形的“自愿退市”。

一、A股市场主动退市情形下存在现金选择权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国务院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主动提出或者同意接受收购人提出的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的,应当同时满足条件(一)至条件(四)。

在上市公司符合上述全部条件的情况下,收购人可以启动收购程序。此时,对于股东而言,其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接受收购人的要约,即存在现金选择权。

二、美国A股市场强制退市情形下无现金选择权 根据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4号准则(SFAS No.14)的规定,当上市公司面临被强制退市的风险时,即使公司的财务状况出现严重问题甚至可能破产,公司也不得向少数股东提供任何形式的现金选择权,以反映此类交易的非真实性质。相对于A股市场的主动退市,美国市场的强制退市没有股东们喜闻乐见的现金选择权。

三、中美退市机制比较分析 中美两国的退市制度在遵循市场化原则基础上体现出不同的立法特色。 首先,在美国,退市制度更多地体现为公司自主决策行为,监管机构仅起到准日常监管职责,只有当公司出现欺诈等违反证券法律责任的行为才会介入并发起惩罚性诉讼,因而对于违法的公司大多会处以严厉的经济惩罚。

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证券监管部门不仅具有监督检查的职责,还具有对上市公司实施处罚的权力。与美国市场不同,A股市场退市更偏向于行政干预下的市场出清过程。 其次,中美两国均允许上市公司主动申请退出交易所。但与美国只允许出现财务亏损等特定情形下主动申请退市的情况不同,中国相关法律允许上市公司基于多种原因主动提出退市申请。这也使得A股市场上出现了诸如*ST海龙(现已更名为ST浩源)因大额银行借款逾期还款而主动申请退市,以及*ST乐通(现已更名为中科云网)因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而主动申请退市的案例。

对于被动退市的处理思路不同。尽管美国证券市场中也出现过由于监管行动引发的被动退市情况,但在多数情况下,由于美股交易实行注册制,公司能够实现稳定盈利并且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和持续性的前提下,监管机构的处罚通常不足以使该公司完全丧失在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一般只会出现个别股东集体诉讼和监管处罚的情况,不会完全动摇公司的根基。 而A股市场则更倾向于把被动的退市情况归于公司自身,通过严格的审核制度和定期的退市风险警示督促公司规范运作,确保公司资产质量及盈利能力处于安全区间。对于严重违规违法的企业,还将引入刑事追责程序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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