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港融科技是传销吗?
是不是传销,不是我们说了算 ,而是国家定的! 我国法律意义上的组织传销活动罪是指利用组织形式,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为名,实施刑法第224条第1项规定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编造、宣传迷信邪说欺骗群众,骗取财物”的行为。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服务)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新参加者先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服务)获得回报,或者要求在被发展人员介绍新的成员加入到传销队伍中获得报酬。 由此可知,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是传销,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该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二是该行为是否具有非法性。
首先,从客观方面来看,本案中陕西港融公司并不存在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服务)的方式向他人骗取钱财的情形。
其次,从主观方面来看,认定传销活动的非法性应考虑以下因素:
(1)组织者是否有欺骗他人的故意;
(2)所贩卖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是否真正具备价值。 如果组织者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故意,并且所销售的产品和服务确实符合质量要求或者承诺,就不应评价为传销;
(3)是否具有公开性和组织性。
对于具有公开性的活动,任何公民都可以随时随意地查看;而对于那些隐蔽性很强的传销活动,则应当特别加以注意。如果一种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且由某个特定的群体所从事,并以此作为生存方式,则可以推断这种经营方式具有一定规模,同时也会带来较大社会影响,其经济后果也可能较为严重。此类交易虽然可能出于自愿原则,但不得不以非正常手段实现其所谓商业目标,因此应当认定为违法。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判断某种行为是否为传销必须结合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分析。不能笼统地说某种行为就是传销,也不能简单否定某行为的传销属性。因为认定传销还必须要具备非法性的要件,只有具备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才符合刑法关于传销活动的立法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