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开演唱会交什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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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区分一下演出公司和艺人本人(或经纪公司)在缴税的时候的不同点——这点很重要! 通常一个演艺活动是由演出公司先向主办机构收取演出门费,然后再把这笔钱转化为艺人的报酬、宣传费等费用支出。所以从表面上看,是先有收入(演出门费)然后才有相关支出的,属于“先应税后支出”的情况;而实际上呢?这些收入是否都真正进入了演出公司的腰包?是不是全部用来支付艺人相关的支出和税费了呢?……不一定!

举个例子: 一个影视娱乐公司签约了20名艺人,平均半年推出一张专辑,每张专辑制作成本100万元,宣传发行费50万元,那么每年该演艺公司要支出20*6=1200万元。假设该公司年收入3亿元,除去各项支出1.2亿,净利润是1.8亿元,按照4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7200万。但是,这里需要强调一点:这3亿元的收入并不是都是“演出收入”(因为可能部分收入来自影视剧或广告等);而且,即使算是“演出收入”,也并不是真的全都收到了钱,比如可能有部分收入是有息借款的形式存在的……总之,这里面的水还是挺深的。

当然,这些税收都是演出公司应缴的税款,跟艺人无关(除非这家公司是由艺人持股的)。 但接下来就要说说让题主感到困惑的问题了——为什么有些艺人自己的演唱会却还要缴纳营业税?不是说好了“营改增”以后所有的演出活动都缴纳增值税吗?怎么还会有营业税的说法? 其实,这里存在着这样一个逻辑关系:如果签约艺人的演艺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话,那么相应的税款是在扣缴之后上缴国库的,这样的操作模式就符合“营改增”的规定,即一切经营活动均缴纳增值税;但如果签约艺人的演艺公司不作为扣缴义务人,相应税款由纳税人自己上缴(比如通过税务局代征)的话,那么由于代征的税款需要经过税务部门审核后才能入库,这种模式的弊端就在于无法及时缴纳税款,因此就被认定为一种“滞后纳税”的行为,由此就需要承担逾期缴纳的罚款和滞纳金以及较高的资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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