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债北京房产能过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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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该房屋涉及抵押,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所有权人不得以自己名义将房屋过户给债务人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6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名义将抵押房产售予债权人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划拨裁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第三款 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账户内的款项采取冻结措施后,除有特殊情况需要退还外,不得发放给案外人,也不得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调账给予被执行人,因此产生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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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拿房人的房子去抵债,这种现象我们通常称为以物抵债。以物抵债指的是在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双方约定以一方的实物代偿等价的债务,具体的表现有以房抵债、以车抵债等。

以房抵债,是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当事人之间常常就此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其性质属于代物清偿协议,以移转特定物的所有权代替原债权的清偿。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协议达成后反悔,不愿履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诉请法院判令对方履行过户义务。

对于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一般应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是审查协议是否已经实际履行

房屋作为特殊的不动产,基于物权法定及不动产公示公信原则的要求,应办理物权登记方可产生物权变动效力。在办理过户登记之前,仅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效力。如在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后,房屋办理了过户登记,对方当事人反悔的,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房屋未过户,债务人反悔的,应根据双方的履约情况,结合权责一致、诚实信用等原则进行处理。

二是对物权变动未完成,双方未实际履约或双方均有履约行为的,应从双方的真实意思及履行能力等方面判断双方是否“以房抵债”

要正确区分以物抵债与履行债务两种合法行为,以及“假抵债、真买卖”等虚假行为。如双方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本质上就是房屋买卖,其性质和效力、履行等应适用买卖房屋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其目的是为了履行债务,仅在不能清偿时,双方才愿意履行以房抵债协议,原则上不应当积极促成以房抵债协议的履行,而应尊重双方原法律关系确定债权债务的性质和金额,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有房产证但是属于抵债房产,是可以过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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