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核算分年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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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财政部有关制度规定,所有企业都应该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核算;

2、但是,考虑到我国目前国有企业的实际状况,财政部在2013年发布了《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13]79号),明确说明“由于目前我国某些行业或部门存在产权关系模糊、监管机制不到位等问题,有些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项目被错误地记入资产或者负债栏目,导致这些项目产生的收益(或者损失)在会计报表中反映不出来” 因此才有题主所说的“对于利润的确认,除遵循会计准则的一般原则要求外,还必须重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律的影响,具体确认方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事实上,这个“另制定的方法”就是在79号文件第二条中提到的“适当延后收益确认的时间” 也就是说,对于这个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现在都没有一致的意见,不同的公司可能采用的处理方法也不一样。

3、至于你说的这个政策是出自哪本财务书籍,我不太清楚。但是我曾在某大型国企集团担任过主管会计,也曾先后供职于两家上市公司,根据我的经验来看,这种处理方法的确是最为合理的,也是符合国家相关部门对国有企业财务报告编制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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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业实行不同的核算年度,是国际通行作法,目的是为了使企业财务核算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便于同行业之间的比较,防止企业利用核算年度的不同调节各年收益,也便于根据企业的不同利润确定税收政策。

现行中央企业大多沿袭了原有主管部门管理时的核算年度,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实行历年制,如中央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国家电网、南水北调公司等。另一类是实行跨年制,如机械部门管理的企业实行4月—次年3月制,冶金部门企业实行10月—次年9月制,电力部门企业实行5月—次年4月制,铁路部门企业实行5月—次年4月度制。实行跨年制是中央企业多年形成的传统,而且,目前国外大公司实行历年制的并不多,大多数企业都是根据经营特点来确定的核算年度,这在我国也有所体现。比如石油、电网等企业,每年的1月、2月通常是进行设备检修和安排新一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时期,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时间,如果采用历年制,就无法准确地反映正常生产经营情况。再比如,运输、电信、宾馆、旅游、零售、金融等企业,业务经营活动具有高度连续性,如果硬性规定1日— 12月31日作为一个会计年度,与经营业务特点不相符。因此将一个年度跨两个自然年度进行核算,有利于准确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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