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企业确认外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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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在境外所得的所得税款;

(三)直接投资于海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取得的分红和股息; (四)从地方政府债券和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人; (五)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外国政府驻华机构除外)无偿援助所得; (六)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规定的条件,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所得,但不允许将其利润分配给股东;

(七)企业重组过程中,由于承担负债导致营业利润减少而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应税收入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2、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税收调整项予以扣除:

(一)实际支付给联合国的经费(包括预付款);

(二)向中国的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

(三)参加保险或购买债券支付的手续费;

(四)因执行联合国的任务所支付的律师费和其他咨询费用;

(五)其他与联合国内事务相关的支出。

3、对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单独核算其收入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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