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企业确认外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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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在境外所得的所得税款;

(三)直接投资于海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取得的分红和股息; (四)从地方政府债券和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人; (五)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外国政府驻华机构除外)无偿援助所得; (六)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规定的条件,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所得,但不允许将其利润分配给股东;

(七)企业重组过程中,由于承担负债导致营业利润减少而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应税收入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2、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税收调整项予以扣除:

(一)实际支付给联合国的经费(包括预付款);

(二)向中国的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

(三)参加保险或购买债券支付的手续费;

(四)因执行联合国的任务所支付的律师费和其他咨询费用;

(五)其他与联合国内事务相关的支出。

3、对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单独核算其收入数额。

傅鹏辉傅鹏辉优质答主

新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规定,即新的一人公司法不仅适用于中国公民,也适用于外国公民。因此,在外国公民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设立的企业确认为中国独资或私营企业。对外国的企业(含港澳台)或其他经济组织在内地投资设立的企业(不含台胞投资企业),仍按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相关统计。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企业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大陆设立的,企业确认台港澳与大陆地区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如果投资者来自台湾,设立的企业名称中含有“台湾”字样的,在有关名称中要使用台资企业,不能使用台胞投资等字样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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