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企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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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这个概念,在我国的现行立法中,有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5〕304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等文件予以明确。 以上两个文件中,对作为工伤认定对象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是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5)304号)规定,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 34号)进一步明晰了“职工”的范围: 本意见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的灵活就业人员。 企业(用人单位)职工,一般指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企业认可的劳动者;以农民工为主的群体,由于法律理念的欠缺,往往无法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对此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所以,在工伤认定等工作中,要特别注意了解核实相关事实情况。

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9号),2016年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取消了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职工的限额、比例等限制,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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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应当理解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企业劳动范围内,在本企业工作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其他职工(如外单位人员在本企业办的中小学、幼儿园、二级医院、宿舍管理机构中工作的职工以及集体福利部门使用的街道或农村待业人员等)。企业内部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及由本企业养活的其他人员,也应包括在内。确定一个职工是否属于企业职工时,主要应看其是否从企业取得工

资收入。具体包括以下三类人员:

(一)与企业有任、聘用或劳动合同关系,仍为企业在册但未参加企业工资分配的下列人员:

1、经企业批准请长假离岗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

2、由企业安排外出学习(自费出国留学除外)的人员。

3、由企业安排劳教和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不参加劳动但仍保留劳动关系和领取职工生活费(待遇)的人员。

4、经企业批准休长病假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

5、企业内部退养的职工。

(二)正在参加企业劳动,但尚未加入企业劳动关系的下列人员:

1、经批准招用的未转移劳动关系的计划外用工(外单位人员在本企业举办的中小学、幼儿园、二级医院、住宅管理机构、集体福利部门工作除外)。

2、按照军转干办法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移交来的职工。

3、已签订劳动合同或任、聘用合同但尚未参加工作的人员。

(三)以企业全部或主要收入来源,从企业领取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

1、经企业派到境外、省外、外地、外单位挂职、兼并、锻炼、承包工程、销售、技术支援和其他工作,从该企业取得工资收入的人员。

2、企业单位使用的港、澳、台和外国专家及其人员。

3、企业内部经营承包的承包人(包括户承包、组承包、车间承包、厂承包以及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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