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民法变动大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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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权部分,最重大的修改是设立居住权制度。《物权法》第356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据法律的规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第361条规定设立了居住权的登记机构为不动产登记机构。 据此,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类型将被纳入不动产物权的范畴予以立法确认。 根据一般理论,土地所有权可分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制度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

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即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所谓“土地所有权”也就是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意思。 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物权法》增加了设定情形和限制条件,并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 另外,该法还建立了地役权担保制度。

关于合同的订立,《合同法》主要作了三方面的规定: (一)关于承诺的撤回,撤销 (二)关于格式条款,《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违反下列情形中任意一项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免责条款的效力 一、《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三)增加规定了保理合同 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主要是对股东出资及章程规定的资本确定原则与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的区别进行了区分。 另外,该解释还明确了公司清算中的司法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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