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主体如何判断?
投资性主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是指由企业以外的个人或机构(包括政府),购买企业资产,获取经济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行为。 投资性主体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购买企业资产;二是获得经济利益。
一、是否有明确的出资或投资合同、协议 能否取得资金或资产是决定一个主体是否成为投资性主体的前提条件。判断主体是否是投资性主体的最直接方法是看其是否存在明确的出资或投资合同及协议。如果没有明确的出资或投资协议,即使双方已实际履行了该出资协议,并且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也不能认为是一个投资性主体。反之,即便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或协议,只要完成了实质性的交易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可以认定存在投资关系,进而确认相关方是投资性主体。例如,对于A公司通过无偿划转方式取得B公司30%的股份,而B公司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则A公司为投资性主体。又如,对于C公司以其享有的债权对D公司进行增资,双方约定债务转为资本,则C公司为投资性主体。
二、是否承担潜在融资费用 在实际业务中,有时虽然不存在直接的出资或投资合同与协议,但各方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应当承认其具有出资或投资的性质。这种情况下,需要考虑的一个关键因素是是否发生了潜在的融资费用。如果一方以低于实际成本的价格转让资产给另一方,则发生潜在的融资费用,受让方为此支付了低于其实际价值的款项,便形成了对出让方的负债。尽管缺乏正式的投资合同或协议,但由于发生了实际的交易行为且让渡资产的一方收取了低于其实际成本的价款,应该认可两者的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并由此产生相应的财务后果。这种情况下,让渡资产的一方为投资性主体。
三、是否为交易的实际方 有时候,一项交易的签订未必是因为双方的经营需要,而是因为其他方面的需要(如避税)。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从形式上看另方可能是交易的实际需要方,但实际上却并非真正需要的,因而不能认定其为投资性主体。换言之,仅仅因为实际方面的原因将资产转让给其他方,并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投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