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一年多少?
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死亡的,需向受害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费用共计142万余元;造成他人残疾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58万余。 而据称,姚明一年的品牌代言收入高达千万左右;谢霆锋2010年与百威英博雪碧饮料有限公司签约五年,代言雪碧和百威啤酒,收益达6000多万元;李冰冰3年签约飞利浦,获得3000多万元收入…… 这些数据只是明星代言“显性”收入的数字呈现,实际上很多明星还借此机会“隐性”赚钱。比如通过给自己或家人购买广告中的产品,然后凭借媒体曝光率来获取额外收入;或者像徐静蕾这样,把自己代言的产品用来送给自己喜爱的人。
有资料显示,不少明星在签约广告合约的时候都附带了“返佣”条款——即根据销售的数量来计算佣金,而非传统的一次性付款。如此计算,当产品销量达到一定额度时,明星们的“隐性”收入更是相当可观。 不过,这些数据都只是表面现象,真正令消费者头疼的是,对于这些“明补暗赚”的明星们,目前并没有一个规范其行为的文件或者条例。尽管有关方面一再提醒演艺界要做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的引导,但收效甚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