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总部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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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办法》的命名虽然是“培育和发展总部经济”,但这个办法中的内容其实更多的是关于如何认定总部的标准。因为,只有确定了什么是总部,才能谈及如何发展以及如何引进。而界定一个企业是否属于总部型企业是制定相关政策的基础和前提。本文将主要讨论《办法》中有关总部认定的内容。

从《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的规定来看,构成总部的基本要件包括: (一)企业法人为境内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分支机构;

(二)企业法人具有主导其分支机构经营发展的权利;

(三)企业的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设施;

(四)企业和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相同或相近;

(五)企业经营年限达到二年并连续纳税。 同时,根据上述条款并结合相关定义,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条结论: 一个企业只要同时具备法人资格、从事的是经营活动且经营的时间符合规定的要求,即可认定为总公司。但是该结论可能过于笼统,我们进一步结合《办法》的具体内容来探讨更加细致的判定标准。

以注册地址为例,根据《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请认定总部型企业必须满足的条件之一便是拥有独立办公场所,也就是说该企业的注册地址是独立于其他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 而这实际上是与《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工商注字〔2014〕36号)中关于住所登记改革的有关规定相一致的。

在住所登记改革之前,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除国家另有规定的经营范围之外,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而在进行工商登记的实践中,很多企业虽然实际办公地点不固定,但其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等相应证明文件,此时即便注册的地址不准确,也可以更改过来。但实施住所登记改革之后,除了需要提交产权证、租赁协议以外,还应满足“与登记主管机关所在地一致”或者“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的条件。政策的出台实际上使得很多原本注册地址不实的企业失去了申报的资格,而从另一方面来看,这也使得那些本来符合认定标准的总部型企业的申报道路变得更加顺畅。

《办法》第六条还提出了关于总部企业认定的相关程序性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对于保障认定工作的规范开展非常重要。而《办法》第七条则对不属于总部企业的情形进行了列举,这部分内容的制定也是为了便于在实践中区分总部企业与一般企业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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