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本金算收入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24款规定,金融机构受地方政府、企业等委托贷款,如果将委托方提供的资金给借款方使用的,并同时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和风险的,其取得的收入可以比照金融机构贷款业务或金融经纪业务征收营业税。
据此,银行办理此种委托贷款业务,属于将委托方(即政府部门)提供的资金贷给借款方使用,并同时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和风险,银行应按相关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24款规定,金融机构受地方政府、企业等委托贷款,如果将委托方提供的资金给借款方使用的,并同时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和风险的,其取得的收入可以比照金融机构贷款业务或金融经纪业务征收营业税。
据此,银行办理此种委托贷款业务,属于将委托方(即政府部门)提供的资金贷给借款方使用,并同时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和风险,银行应按相关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