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有录像吗?
从借贷人所在的国家看,借贷纠纷案件逐年有增无减。2011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共收受理各类借贷纠纷案件173522件,是1986-1996年10年间收案总数的9倍。其中,2011年下半年,全国的借贷案件数量高达97777件,平均每天近2760件。全国法院每年审结的借贷纠纷案件均在100000件以上。
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向个人发放贷款时,会通过面签等一系列流程进行贷前调查,同时,各家银行也有不同的抵押率、不同贷款期限等贷款产品。而针对中小型企业的贷款,金融机构会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的生产经营资料,如发票、财报等,通过对企业的经营情况、利润等数据分析,来衡量企业的还款能力,判断是否给企业发放贷款。
在实际操作中,为获得贷款,一些个人或企业往往是委托他人代替其进行贷前签领等相关手续,甚至是整个贷款流程均由他人代办,这种情况如果出现在面签环节,银行可以要求个人重新面谈,并根据新的面谈情况重新评估风险,重新签领相关合同;如果企业委托他人代办的情形下,企业提供的生产经营资料中,关键签字人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亲笔签名,而对资料的真伪性、及时性、完整性无法控制的,也会增加贷款合同无效的风险。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在个人或企业委托他人代办贷款的情形下,需要指出签领资料的人必须是经手人,而经手人一定是合同当事人,否则,其不具备缔约能力,即其行为处于无权状态,其签订的合同自然属于无效合同。而对于无效的合同,银行应有高度的审慎义务,尤其对于无效情形下所形成的抵押、质押及保证合同,应认定无效。同时,银行应对自己的授权委托人具有相应的审查和识别能力,而针对银行工作人员与借贷人相勾结,伪造文书或以虚高金额签领贷款,严重侵害银行权益的行为,银行可要求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