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如何合理规避税?
基金的税收政策一直比较复杂,主要涉及以下三个问题: 1、投资者个人持有的基金分红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基金公司对基金管理人支付的业绩报酬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3、公募基金清算后,财产分配给投资者时是否要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第一个问题是关于基金的税收居民身份认定问题,第二个问题和第三个问题是关于基金相关收入的税务处理问题。
一、基金的税收居民身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税法”)第二条的规定,下列各项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除上述9类所得外,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据此,对公民个人取得的其他形式的资金收益,均应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即以上两类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对于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应按照应税所得额的15%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证券交易的印花税是买卖双方就股票交易收入为征税对象而缴纳的税款,因此只要发生了证券交易行为就应该缴纳印花税,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营业税目注释规定》,金融保险业包括贷款业务,所以信托公司通过贷款方式获得的利息收入,应划入金融保险业收入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但该条款并未明确上市公司股息和债权债务收益是否属于其范围,存在一定争议。目前实践中,此类收入多被作为“转让证券所得”项目,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随着股市不断上涨,基民人数不断增加,基金公司管理的资产规模也逐渐扩大。据中基协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协会累计登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7611只,累计管理规模4.76万亿元,较2017年增加43.79%。 作为金融机构中的“新贵”,基金业的发展离不开财税政策的引导。未来期待有关部门能够继续完善基金业的税收政策体系,为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