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几个月拥有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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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在母亲子宫内发育成长,与母体间存在血液循环联系,从法理上讲,胎儿其实具有“半个人”的身份;而出生之后,新生婴儿除了呼吸功能外,其他生理机能皆未成熟,与成年人完全不同,因此我们通常将刚出生的婴儿称为 “婴儿”或“新生儿”。 至于“准生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办理,各地规定各不相同且涉及具体程序和所需材料等因素,在此难以详细表述,您需要具体参考当地相关部门的规定。 一般来讲,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父母需持以下证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一)居民身份证原件;(二)户口簿原件;(三)结婚证原件;(四)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新婚育情况证明,但公民婚前所生子女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不必提供此项材料;

总之,由于每个家庭的实际情况不同,所需提供的手续和材料存在一定差异,建议您事先咨询当地计生部门,以免白跑一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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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胎儿的生命权,要分两种情况来划分:1、胎儿出生时是活体,在出生前就享有生命权,即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2、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视为自始没有生命,不享有生命权,即没有民事权利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 【胎儿利益的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零一十条 【性骚扰】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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