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利息收入要交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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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需要明确一点就是,任何企业(包括个人)取得的收入都是需要缴纳税费的; 其次,根据我国现有的税收法律体系而言,企业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分为: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利性收益和利息收入五类。 除了利息之外,其他几项都是以增值为征税前提的,只有利息是例外,其征税基于的是借贷关系的存在而非是否发生增值或者亏损。所以,从这一层面来说,对于利息收入不用于资本金而是用来维持经营的情况是可以考虑在税前抵扣的。

2、关于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有明确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只要借款目的是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且支付合理利息,则可以依法在税前扣除。

3、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7〕113号)的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取得的所得,可按规定减按90%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并减免税款。 所以,如果企业的贷款是为了正常经营的,那么支付的贷款利息就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而且这部分利息金额还可以作为免征营业税的依据。但要注意的是,该免税条款只适用于金融企业,而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则不能享受该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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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10]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明确:“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务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混合性投资业务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符合规定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企业权益投资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投资双方均不确认利息收入,被投资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股票的成本。

2、被投资企业对利息支出按有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以下五个条件同时符合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投资双方无需确认损益。

(1)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包括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

(2)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者偿还本金。

(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4)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不符合上述五个规定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企业债权性投资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应按规定确认利息收入。

据此,投资方企业与被投资方企业的投资行为,应首先界定是否属于混合性投资业务,同时又符合上述五个条件的,被投资方按照规定支付给投资方的利息,投资方不确认利息收入,投资方和被投资方的投资损益均不确认。不符合上述五个条件的,按照债权性投资业务处理,企业应按规定确认利息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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