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何时开征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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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我国没有开征遗产税。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收项目中,只有“财产转让”项目下设置了“其他财产转让所得”一项,用于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和受赠不动产的所得,但未对“其他财产转让所得”项下的具体征税事项作出规定。在实践中,对于“其他财产转让所得”是否包括动产、如何计算等问题存在着不同理解,有待于今后加以明确。

2.从国际上来看,各国开征遗产税的做法有差别,有的采用单独设立税种的方式,也有的是将遗产和赠与行为纳入到现有的税收制度中进行征管。例如在美国,遗产和赠与被并入个人所得税中统一征收;而在英国则单独设立了遗产税。我国未来究竟采取何种做法,尚有待研究。但无论采用哪种方式,由于需要调整现有法律和税收政策相关条款,都势必会面临一定的法律问题。

3.目前,社会上有不少人呼吁开征遗产税。然而,开征遗产税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涉及到很多方面的问题,需要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进行统筹考虑。 第一,如何确定征税对象?是对所有人财产一律征收吗?还是仅对特定人群(如高收入者)征收?前者会导致征税范围过大,后者又可能导致遗漏。当然,如果仅仅向特定对象征收的话,如何在特定人群中界定具体的纳税人也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第二,如何合理设定税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还是比例税率?前者适用于收入来源较稳定的工薪阶层,后者适用于高收入群体。两者如何选择,取决于我国的国情及税收征管能力。对于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来说,税收征管能力相对较弱,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会增加税务部门的征收难度。较为合理的措施是采取低边际税率,同时在应税遗产价值上设定起征点。

第三,如何协调免税额与征税之间的关系 ?根据现行税法,公民死亡后,其遗产在被征收税费前,首先应由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以所得的名义全部申报纳税。从表面上看,国家是在遗产被处置后才征税,但事实上,国家早在遗产被处理之前就通过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获得了相应的收益。这种先赋性与取得性相分离的遗产税制安排本身就是一个矛盾,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另外,如何设定免税额度也是一个难题,需要考虑到家庭保障等民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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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4 年中国进行税制改革时,就把《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和《个人遗产税法(草案)》上报国务院,但当时鉴于社会上意见不一,因而没有批准开征遗产税。但在1997年9月国务院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规定,“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或者在华的无国籍人”、“华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地区的居民”等都可以在中国境内购买“非自用、非住宅用的房屋”和“自用、住宅用的房屋”。因此,对上述人员,若在内地死亡后的遗产,包括房产,应属纳税范围,经国务院批准,明确从1997年10月1日起,对上述人员死亡后在我国境内的遗产实行开征遗产税。

在实际实行中,遗产税只对原籍非中国和不在中国定居的中国公民开征遗产税。因为,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所以,只要上述人员在他生前与任何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确定将其全部的财产在死后赠给某个人所有,同时又不保留遗产税款的,则不纳入开证遗产税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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