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为什么有2位副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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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弄清楚副校长的定义。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人〔2019〕30号)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副校长是中小学的副职领导职务,一般由校长提名,教育行政部门任命。 从职责和权限上来说,副校长是要低于校长的。但校长与副校长之间到底应该是什么关系呢?根据该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校长负责学校的全面工作,其职责主要是制订发展规划、主持重要会议、决策重大事项等。而副校长协助校长进行工作,并可以直接具体地分管某项工作或几个相关工作内容。因此从职责来说,校长是主管全面工作的行政领导者,而各副校长的任务划分则是基于校长所承担的职责划分的。 那么有人可能会问,校长可以授权给几位副校长分别负责学校一部分工作吗?根据该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校长应当明确各副校长的分工,确定各自的职权范围,并对全体教职工公布。因此校长是可以将对某些工作的监管权限授予几位副校长的,但必须以分工确定为前提条件。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中小学是没有一级法的,所以不存在着像行政机关那样的一级法人。校长作为法定代理人代表学校行使对外缔约权、聘任和解聘教职员工等权利义务;而副校长则不具备这些权利,其在法律上与学校是平等的,各自对外所签署的文件都必须经校长确认或追认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回到题主的问题,学校设置了两位副校长其实很正常的,这不一定代表学校就有两个校点了。因为校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副校长,也可以根据学校人员编制情况设岗而不设立相应的副职领导。至于您说的一位校长同时兼任两所中小学的法定代表人,这种情况也是存在的,但不正常,应该尽快撤销其中一所学校的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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