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是不是公共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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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说“阳台不是共有部分”的人,根本就没理解“共有部分”的定义。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第二百七十三条对“共有部分”的定义是说: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一语道破天机!关键就看有没有“城镇公共道路”字样。如果没有,那就是业主共有;如果有,那就是业主与政府共有……二八开。

举例来说明没有“城镇公共道路”字样的情形下,比如一个住宅小区有5幢楼、每幢楼7层,楼与楼之间有一块一块的空地,这块空地区域当然是共有部分了(否则怎么走路、怎么晒衣服啊)。再比如说,一个商业建筑,内部有多个区域,每个区域有自己独立的出入口,这个出入口之间的通道自然是共有部分(否则购物车的车进不去,商品也出不来)。

二、说“阳台是共有部分”的人,其实也没真正理解“共有部分”的概念。 因为如果阳台是共有的,那为什么要专门设定“专项维修资金”来维护呢? 《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说得很明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保修期满后维修养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所谓的“专项维修资金”,就是用于维护房屋本体(包括阳台等)的正常使用。既然已经设定了专项维修资金,那么说明房子本身(包含阳台在内)是个整体不可分割的部分,属于商品房的基本属性。所以从法律意义上说,商品房的所有权人是享有对阳台等的权利并承担义务(包括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公民/法人。 同样道理,买受人也可以基于对阳台享有的使用权而对他人侵权之行为进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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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建筑规划方面来看, 阳台属于公共区域的范畴——因为“有外挑部位”的商品房住宅的设计标准是2.10m(非承重结构部分),这是国家建设部和教育部共同制定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 从法律角度而言, 在我国现行法里没有关于阳台归属的相关法律规定! 所以法院在判决中一般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就不违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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