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双方都想要孩子怎么办?
实践中,父母双方争抚养子女的情况较为常见,有的是双方都想要孩子,有的是均不愿意承担直接抚养责任。
1.双方均要求随其共同生活
双方均要求子女共同生活的,主要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教育背景、思想品德、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能否帮助照顾子女等等因素。具体而言:
( 1)如果未成年子女已满8岁,应当尊重未成人子女的意见,未成年子女愿意随一方生活,且该方有能力抚养的,可以确定该未成年子女由该方共同生活。
(2)如果子女在八周岁以下,一般按照下列情形执行:
第一,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
第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但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第四,如果父母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一个决定性因素。
第五,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教育水平、思想品德基本相同,但子女未随其生活时间较长,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明显有利的。
2.双方均不要子女或者一方要子女,另一方不要子女的
如果双方在离婚时,都想争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另一方可以考虑以双方共同的子女来“威胁”,希望以此来获得抚养条件的谈判筹码。在实际处理中,一般都会教育、疏导双方,尽可能使一方自行改变想法,并尽量争取父母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双方无论如何都达不成一致意见,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经协商决定将子女交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事实上抚养,并签订书面协议的,可以视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4条中所说的“有不-direct抚养的一方的子女,也可以随父或者随母共同生活”中的“子女随其共同生活”。这种书面约定实际上就是双方所达的“子女变更抚育权并实际抚养的”协议。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即使达成了这种协议,也不能被理解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成为了孩子新的合法抚养人,如果父母一方出现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求,取得抚养权,并变更实际抚养关系,且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条件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院一般会同意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