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中心原主任怎么犯罪?
1、根据《刑法》第385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
2、本案中,张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是负责彩票发行工作,其挪用公款的举动既不是从事经营活动也不是进行违法活动,而是因为生活困难,且数额不大(70万),所以应当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性质,构成挪用公款罪。但是,考虑到其挪用公款后迅速归还,没有造成实际损失,也没有故意和过失造成损失的情节,所以应当对其免除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挪用公款罪中的“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主要是指造成国库资金损失、无法收回等后果。
本案中,由于涉案账户的资金最终流向不明以及案发时间距挪用行为发生时间相隔较长等因素,导致公诉机关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涉案银行账户中699445.9元的具体使用情况及其造成的损失情况,故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挪用公款699445.9元并据此建议对张某在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幅度内量刑的意见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鉴于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并主动退赃,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