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银行贷款吗?
感谢各位的关注,由于这个问题涉及的客户信息较为私密和复杂,所以不能详细透露客户的具体情况和解决思路。不过大致的过程还是可以跟各位分享。 客户情况:某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良好,银行流水充足。因公司经营需要,向银行贷款300万,以个人房产抵押担保,贷款发放后,客户将钱转入其控股的第三方公司账户。
问题:该种情况是否属于挪用资金?银行能否以贷款诈骗起诉该客户提供虚假资料骗贷? 分析:本案中,客户借款300万元,却将上述款项转至其控股股东控制的第三者公司账号中,显然有悖于常理。如果确实如客户所述,将上述转款用途为“公司经营”则属于典型的挪用资金行为。
同时,从客户提交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来看,客户为有限责任公司,而并非个体经营户或私营企业,因此客户的融资行为并不符合《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贷款的条件;而且,从客户提交的个人信用报告来看,其个人负债比例远大于50%,也明显不符合《贷款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贷款的条件。即本案客户并不具备贷款资格。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批时,应当审核保证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本案中,虽然客户与银行签署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客户自有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但该房屋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且银行在放款时,并未审查客户提供的第三者的银行账户是否为真实交易对手。故银行对于本案纠纷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