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餐饮业营改增了吗?
2016年5月1日起,全面营改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餐饮等生活服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纳税人供应的餐饮服务、住宿和仓储属于生活服务的征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七)政府举办的旅游会展; (八)政府举办的体育比赛; (九)军队提供的餐饮等生活服务。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项目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即所谓“虚开发票”的情形:
(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造成的财产损失。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
(五)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减销项税额。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担保服务费以及金融同业客户服务也不能抵减销项税额。
(七)购进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保险服务以及租赁的服务也不能抵减销项税额。
(八)购进的餐饮服务不能抵减销项税额。 上述项目中除第一条及第二条规定外,其他项目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于您所提及的“餐饮费”是否可计入进项税额中予以抵扣的问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如果贵公司是从事交通运输业(不包括铁路运输),那么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但需注意,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九条规定,非经营情况下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缴纳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若因业务需要发生餐饮费的,该部分费用可计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二、如果您是从事现代服务业(含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而且是以取得货币形式直接进行的经营活动,则该项支出可以计入进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另外,自2017年8月1日起,在全国开展道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代开票)统一按照1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且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了! 所以,现在小规模纳税人也有可以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了哦~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公路还是铁路运输,只要是物流方面的进项税额都是可以顺利抵扣的。但若是餐饮或住宿方面产生的费用,则不得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