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贷款未满一年不调利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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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有网友在问,她是在工商银行做的贷款,当时做的时候政策是几年内不分段只还利息,但是现在工商银行把政策改了,非要让还本付息,当时说好的事怎么又会变了,贷款未满一年怎么又要转本付息了,真的好心塞,原本想着可以在房贷上做一些投资但是如今行不通了,现在就等银行邮寄过来合同,然后看看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希望大家支支招,看看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毕竟贷款还没有满一年,不想那么早就还本付息,毕竟当时说好的事,怎么到实行的时候就变了样了。

贷款尚未满一年现需转本付息

小彭是一位85后,2013年因为买了套二手房子,就向工商银行西安北大街支行申请了二手房按揭贷款。当时,客户经理向她介绍贷款时,所说的是商贷与公积金组合贷款,首付20%,贷款期限10年,商贷部分采用浮动利率,上浮10%,随利率调整而同比例下浮,并约定在贷款期限内,每年以转本付息的方式归还一次贷款本金和利息。小彭当时就答应了。

今年8月,小彭突然接到银行通知书,通知她贷款政策变更,原定贷款期限10年变为15年,并需还本付息,且以后每年需归还两次贷款利息及1次贷款本金。小彭说,她和男朋友都是普通上班族,月供加上日常生活,收入已经十分紧张,如果按照新的还款计划,每月需多还款四五百元,这对于他们来说实在难以接受。“当时买房时,资金已经十分紧张,现在又要多拿出那么多钱来还本付息,压力实在太大了”。

工商银行:政策调整需理性接受

针对此事,工商银行西安北大街支行一位马姓副行长昨天早上表示,小彭所签贷款合同合法有效,银行方面也是依照合同办事。该行曾三次通过小彭预留的电子邮箱发送贷款政策调整公告。今年3月1日,该行向小彭发送了调整的通知,但邮件未获回复。7月28日,该行委托律师向小彭发送了通知,但没有找到小彭本人,只好将合同内容以邮政寄递的形式送达给小彭,但邮件又被退回了。

针对小彭提出不满还贷方式的诉求,马行长表示,每年两次的付息还本方式属于合同约定,也是工商银行系统内的通用条款,属于银行的正常行权,而且小彭的贷款资质并没有变化,房屋也在正常抵押之中,银行并无侵犯小彭利益之处。如果小彭不接受该项还款方式,银行可以在办理贷款时拒绝受理她的业务。马行长强调:“现在是商业社会,各行为人做事都应该理性,商业银行也要生存。”

律师:银行变更合同条款需双方同意

关于此事,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的张凤巧律师表示,小彭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第12条约定,在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解除本合同;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本合同约定,小彭以所购商品房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在房产办理抵押登记前,银行并非享有该房产的完全物权,故在尚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银行无权单方面要求变更还款方式。

在贷款期内,商业银行若制定新的贷款政策,应根据新政策规定调整相应贷款人的贷款利率或还款方法,并尽可能地通知贷款人。本案中,工商银行在2014年7月28日通过律师向小彭邮寄送达《律师函》,通知小彭贷款期限调整为15年,并要求小彭按新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结清贷款本息,违反法律规定,亦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

同时,工商银行西安分行在从未通知小彭的情况下,于2014年9月1日擅自将小彭还款方式由“按月等本等额还息”变更为“按月等本等息”亦显失公平,属于变更合同的主要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内容。”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在贷款期限及还款方式发生变动的事宜上,银行未与借款人进行协商,属于单方变更合同,应认定该变更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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