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是怎么纳税?
一、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以各种形式向社会征收,是国家对从事生产经营自收自支单位和个人的一部份收入所征的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设税条例》第三条规定: “城市建设维护税,以单位和个人经营、销售、加工应税产品或提供劳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计税依据,实行比例税率计算缴纳。”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比率分为7%、5%、1%三档。 其中,2006年之前是7%,2006年和2011年是5%,2013年至今是1%。 二、地方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各种形式向社会征收,是由地方政府承担的用于当地基础教育发展的专项经费,属于政府性基金。 征收标准同教育费附加。 三、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一)对按月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当月销售收入不足1万元的,不征教育费附加;低于1万元的,不征地方教育附加。 (二)对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销售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论是否含税,均应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国家税务局地方教育事业附加。对于纳税人进口货品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国家税务局地方教育附加,由海关在征税时一并代收。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优惠 (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减按1%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1.开征营业税之前的老企业,当年亏损的; 2.国家指定的营业税减税、免税企业。 (二)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减按5%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1、国务院确定的财政特拨资金的;
2、经营期不满三年的;
3、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