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预报谁责任?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逻辑顺序: 气象数据是公共产品,提供气象数据给公众是为公共利益服务; 气象预报是基于气象数据的,具有不准确性; 对于基于气象数据的气象预报产品的使用产生的问题,应当由信息提供者即气象部门来承担有限的责任,而不是让气象部门来承担过度的不确定性的赔偿责任。否则会造成气象部门的负担过重,影响气象部门的正常工作。
下面我们来逐一分析:
1、“天气网”等第三方网页的气象信息的可靠性问题。 第三方网页的气象信息大多是由各级气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但无论是否经过授权或者委托,只要其提供了真实可靠的信息内容,且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提醒义务,则对因此引发的损害后果就没有责任了。当然,如果经调查认定其信息存在严重错误,那么其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2、手机应用软件中提供的本地未来一周的气象预测情况,这个应该是指移动终端的气象信息服务,目前各地气象部门都在积极地推进自身气象信息的移动互联网化,以方便百姓实时查询。对于此类服务的质量要求应当更严格一些,毕竟用户无法直接对比不同供应商所提供的气象信息内容的差异性。在发生纠纷时,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其内容的准确性,就应该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地方气象灾害防御中心网站上发布的台风路径图,一般是以一个小时为单位来更新,而且会有明确的发布时间,如某年8月5日17时发布等等,这么详尽的台风路径图,要是说还错那真是没天理了。
4、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天气预报,这属于公开的新闻报道,其内容的准确性是受到新闻法规的限制的,一般情况下,新闻报道的时效性要求较高,但是并不保证其绝对准确性(比如新闻播音错误将“苏州”读成“苏州”,将“台北”读成“北台”等等),如果出现误差,应该是可以理解的。
5、电子地图的品牌很多,各个品牌下又有诸多型号,而各种电子地图的商业模式又有不同,所以不好一概而论。有些可能免费向公众提供服务,这种情况下,造成损失的,应该由提供方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而如果是另外付费获取地图,则在双方之间形成了特定的合同关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来确认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以此为基础来确定违约一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