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企业组成的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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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采取集体论证的方式进行评标。

2、上述规定中的“集体”,应当理解为“单独组成一个班子”进行工作,而不是几个不同专业的专家挤在一个房间谈自己的想法。因为评标的重点不在于讨论“方案是否可行”或是“价格是否最低”这类问题,而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总体评价。由不同专业的人员分别讨论后再集中得出结果是一种更合理的工作方式。采用集体讨论的方式评标并不能当然地得出评标结论错误并且需要重新评标或者重新定标的结论。

3、依据以上条款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只有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时才可以提出质疑:(一)评标过程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二)评标标准和方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违背招标事项的要求。 对于其他问题的异议,包括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不一致等问题,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形,因而不能作为质疑的内容。 对于联合体投标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不属于可以提出质疑的范围,投标人和代理机构对此类问题提出的异议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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