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水利基金谁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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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水环境质量、污染源监测及评价、排污申报登记与审批、排放标准和管理办法等作出规定; 1984年财政部和国家环保局制定颁布了《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办法》,明确规定“用于环境治理的资金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各级人民政府应逐年增加环境保护的支出”。这是关于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环境保护的最早的规范性文件; 1996年和2003年两次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对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作出了全面规定并设立了相应罚则; 2005年起草的环评法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系统规定; 2007年修订的证券法增加了涉及环保内容的条款;

2008年开始实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以专章对发展循环经济、减少资源消耗和垃圾排放作了规定; 2013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首次界定政府责任,明确了政府的生态环境职责,并对预防、控制生态环境破坏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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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是国家为了支持特定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资金性质的财政资金。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关系分为中央管理和中央与地方共享两种模式。中央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铁道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地方交通与收费公路专项建设基金、邮电附加、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乡义务教育收费、中央储备糖基金、全国地方教育附加等。中央和地方共享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包括排污费收入和城市住房基金。实行中央与地方共享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其管理办法由中央政府统一制定,收入按一定划分比例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分配。

政府性基金具有如下特征:一是筹集方式具有无偿性和强制性,类似于税收,但又不属于税收。二是专门用于支持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具有特定用途,一般不能与税收和其他非税收入相混合,具有专门用途。三是属于政府财政收入的有机组成部分,并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能在政府预算之外随意开设。四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属于专项财政资金,是政府非常规的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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