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电器何时复牌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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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几个关键点吧,个人分析,不构成投资建议 1. 这次事件的核心是证监会对珠海国资是否构成信息披露违规的调查。如果调查认为确实存在信息泄露等问题的话,那么对国资委及下属公司(包括格力)都将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反之,则皆大欢喜。当然,即便有信息披露问题,也可能只是很轻微的问题,不致于影响大局。所以最终结果还是取决于证监会的态度。而目前这个阶段,恐怕还不能排除种种意外,导致调查结果出现变化的可能性。所以当前这个时刻还是谨慎为妙——毕竟不是上市公司自身的问题,而是涉及到证券市场整体运行和监管问题。

2. 虽然《证券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重大信息应当公开披露的原则,但司法实践中对于什么是“重大信息”仍然保持谨慎态度,认定较为严格。本次事件中涉及的信息究竟能否认定为“重大信息”还有待确认。这关系到案件下一步如何发展。

3. 关于本案的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点在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信息披露受义务人之间的内部责任划分。按照《侵权责任法》,法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归责原则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法人未尽到其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就可以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而在企业集团中,一般由集团母公司负责信息的统一对外披露,子公司承担信息的内部披露义务。在信息披露出现瑕疵或缺失的情况下,往往由集团母公司承担主要乃至全部的侵权责任,而子公司仅就其违反内部管理职责的部分与集团母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子公司就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在实践中,部分法院可能会因为子公司的财务独立报告也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披露的情形而判令其与集团母公司一起承担补充赔偿的责任甚至连带责任。

4. 从法律上讲,本案受损投资者可以有两种维权途径,一是以证券虚假陈述侵权为由起诉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集团母公司以及具体负责的子公司),二是以证券欺诈侵权为由起诉直接责任人(包括因提供虚假财会报告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其他间接责任人)。前者由于主体上的特定性,一般只能限于受损投资者直接起诉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而后者的主体范围则可以包括所有侵犯投资者利益的人,包括违法信息披露行为人、证券承销商等。但是,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原告都要面临证明损失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一难题,故通常还要同时起诉共同侵权人(包括连带责任人),以便扩大被告的范围,增强胜诉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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