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企业配套用地?
1、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用地,是指新建工业项目占用土地,应同时按规定范围、标准给予供应相应的建设用地面积。 2、《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根据上述条款,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明确用于建设占地的位置和范围;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建设用地计划; (三)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征用;
(四)经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编制设计方案,落实相关费用。
4、企业申请配套建设用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省产业结构调整目录; (二)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 (三)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达到行业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得到批准;
(四)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其中生产性建设项目需进入工业企业布局规划;
(五)实行“两证”办证的企事业单位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时间1年以上,新开工项目需提供立项文件;
3.纳税记录良好且贷款信用等级B以上(含B)。
非首都功能疏解重大项目、国家和市政府重点工程、高端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列入本市“906”高精尖产业的项目,可以申请建设企业办公、宿舍等配套用地。申请企业应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企业出具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名称、注册资本、上年度纳税情况及主营业务等基本概况,以及申请地上物的用途、面积等相关内容,申请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企业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申请企业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之间的投资关系及关联关系说明。
(四)申请用地项目经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纳入北京市重点工程计划文件,或列入非首都功能疏解重大项目、高端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本市“906”高精尖产业的认定文件。
经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区发展改革委复核通过后,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出具认定意见。企业取得认定意见后,应向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经审核批准的配套用房建设规模应纳入所在街乡(园区)建设规模,同时计入全区产业发展用地建设规模。申请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之间、申请企业、申请企业关联企业与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等有关部门之间均应签署承诺书,明确建设规模超标后由申请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无条件完成的承诺,并明确如违反承诺的处理要求。